数字法学前沿专题讲座“欧盟的六部‘人工智能法’:回顾、总结与前瞻” 顺利开展

发布者:李芳发布时间:2024-12-16浏览次数:13

由beat365在线官网和数字法治研究院主办的数字法学前沿讲座5讲于202412101900在元照图书馆举行。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朱悦受邀来beat365网页登录开展此次讲座,主题为欧盟的六部人工智能法’:回顾、总结与前瞻。本场讲座由李昊教授主持,陈爱飞老师、程乐老师以及张飞虎老师等参与了本次讲座的与谈和讨论。

讲座伊始李昊教授代表在场师生对朱悦老师受邀前来beat365网页登录开展讲座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李昊教授表示,数字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而欧盟的数字立法覆盖范围广、更新快等特征广受学者关注。朱悦老师曾在字节跳动公司从事数据合规工作,在欧盟人工智能领域进行了大量研究,成果斐然近期作品包括《欧盟<人工智能法>研究:基于立法过程的视角》、《数智时代的我们:法律如何(不)成为人工智能的终极共谋》、《史学理论与人工智能的双向互动——以大语言模型为例》、《人工智能与历史研究——历史探源、现状述评与挑战应对》和《托古改:史学促进人工智能的三种实践进路》等。同时,朱悦老师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人工智能示范法》(专家建议稿)1.01.12.0版及其释义的写作。此次朱悦老师的讲座主题聚焦欧盟的六部人工智能法回顾这些法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在欧洲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影响,揭示六部人工智能法的体系关联,并对欧盟人工智能法对我国的借鉴进行总结,相信能为我们进一步深入了解人工智能立法提供有益的启发。

首先,朱悦老师从大问题的悄然落幕、解释学的日新月异、立法者的持续在场、保密性纪律的坍塌和国际范围开门立法五个方面对欧盟人工智能法的立法背景及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为我们初步理解欧盟人工智能法内涵、外延及监管指南奠定了基础。其次,朱悦老师介绍了欧盟普通立法过程,介绍了欧盟委员会、理事会和议会在立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介绍了欧盟立法的理想三读进程与实际运行方式,并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角度分析了欧盟立法过程中的哪些材料最为重要,在此基础上应选择哪种合适的研究方法。再次,朱悦老师分别介绍了欧盟的六部人工智能法以及各部人工智能法所治理的组件,包括数据、模型、硬件、互。其中,围绕欧盟《人工智能法》重点提及了该法的风险分类、治理结构、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的监管以及对通用目的人工智能的治理;针对《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数据法》重点介绍了对人工智能的监管;《产品责任指令》聚焦于无过错责任规则有关人工智能的修正;《云和人工智能发展法案》关注产业政策的法律表达;《数字公平法案》聚焦于应用层的消费者保护。最后,朱老师谈及了对欧盟人工智能法律的借鉴和应对,我国需要立足国情进行转化,对欧盟的人工智能法进行区分借鉴,其中对高风险人工智能提供者的义务、超大模型行为守则的借鉴具有较为牢固的立足点。

进入与谈环节,陈爱飞老师首先强调了朱悦老师以过程性视角对欧盟人工智能立法展开研究的重要价值。其次,他介绍了人工智能在美国司法领域的运用他认为人工智能立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延展性,但目前对人工智能在程序法领域关注较少,可以从实体法层面和程序法层面双重推进。


程乐老师认为,从微观来看,欧盟人工智能法可能具有域外适用效力从宏观来看,欧盟人工智能法给各国人工智能立法提供了样本,启发我们是否需要人工智能立法、需要怎样的人工智能立法。同时,他强调了人工智能法的适用对象问题,需要明晰什么是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法的触手应该伸的有多远。最后,他认为应关注人工智能法与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的衔接问题。


张飞虎老师提出欧盟的立法模式、征求意见的过程、整个流程的设计都对我们国家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他提出我国的人工智能立法没有必要像欧盟一样进展过快,风险的识别、行为准则的制定以及框架的搭建是当务之急。

朱悦老师对各位老师的发言作出了回应。他认为人工智能立法对程序法的回应是必要的,包括立法程序、司法、行政执法等领域都需要对人工智能的介入进行必要规制。他认为,对人工智能内涵、外延、构成的界定均具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在构成层面,如何把系统层面和组件层面的法律连接起来仍有待考量。同时,朱老师认为,行为准则确实是十分重要的规定对象,因为其涉及最多的利益相关方。再次,朱老师按时间线整理了近期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相关成果。最后,朱老师简要介绍了美国在人工智能治理方面的探索,并梳理了美国的人工智能立法与欧盟立法之间所形成的共鸣。

自由提问环节,现场同学分别就立法过程中灵活性和稳定性相平衡的考量数字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与朱老师进行了讨论。最后,李昊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并再次感谢朱悦老师就欧盟六部人工智能法所作出的分享。本场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